我们常常认为遗嘱只识用于有钱人和老年人,但以下理由说明了为何在您子女尚幼时,就应该订立遗嘱。
尽管预设一个您未能参与的未来是困难的,但遗嘱能让您在不幸离世的情况下为未满18岁的子女作出两项重要决定:
1. [委任监护人:为子女选择最好的托付]
根据《未成年人监护条例》(第13章)第6(1)及(4)条的规定,您可以在遗嘱中委任任何人作为您子女的监护人,该人士可以在您去世后与尚存的父/母或尚存的监护人共同行事。这能确保您最信任的人有权利照顾您的子女,从而避免在关键时刻出现不确定性或冲突。您也可以在遗嘱中指定一位替代监护人,以防已委任的监护人在您之前去世或有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。
如果父母双方去世时未依法委任监护人,决定权将交由法院判定。尽管法院將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事项并会作出审慎决定,但这过程可能耗时且昂贵。
2. [作出财务安排:保障子女的财务未来]
一个常见的误解是未成年受益人可以在父母去世后直接获得遗产。在香港,未成年人没有此行为能力,遗产执行人必须以信托方式(即代表该未成年子女)持有其份额,直至他们成年。
因此,您可以在遗嘱指明您希望如何持有和管理您未成年子女继承的遗产,包括:
a 指定您信任的人或专业受托人作为您的遗嘱执行人,以管理和分配您的遗产。
b 决定您的子女何时继承该笔遗产,例如在21岁、25岁甚至30岁,因为有时18岁可能并非继承大笔遗产的合适年龄。
c 指定遗产用于特定用途,例如子女的教育、医疗保健或經濟給養。
这些安排可以防止不审慎的开销,并保护您的遗产及您子女的利益。
订立遗嘱是个明智且充满爱的规划。它提供最基本的保障,确保您的子女由您信任的人照顾,并享有您留下的资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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